3-1. 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3-2. 地區:中華民國境內。 3-3. 對象:蒐集資料之機關、關係企業間及為達特定目的,受蒐集機關委託處理事務廠商。 3-4. 方式:書面、電子文件、電話、傳真、電腦或其他自動化機器等利用方式。
4-1. 得向本公司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4-2.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。 4-3. 向本公司謮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謮求刪除,惟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拒絕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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